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

关于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关于留置权与质权的不同之处是:
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依法律直接规定;
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