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刑事犯罪证据

关于如何收集刑事犯罪证据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这是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运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全面取证规则。
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
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2、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
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
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
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
刑诉法规定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材料和意见,这种由被告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不是义务,被告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因此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控方不得强迫被控告人开口,更不能以暴力、威胁、利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迫使被控告人作有罪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