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的释义

关于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的释义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对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的释义
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公司终止或注销前的财产问题,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
公司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两类。
破产清算是指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非破产清算,为破产以外的清算,包括特别清算和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由人民法院和公司主管机关主持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进行的清算,没有法院和公司主管机关的直接介入。
依照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决议时,公司解散。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成立清算组成的,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